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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想問一個法律問題  
 
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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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個法律問題

這是在色文裡經常出現的場面
但在現實之中
又或在法律的定義之下
這到底能否入罪呢?

好簡單
一個男人突然襲擊一個女人(就當他們認識吧)
起初女生拼死反抗
但經男人一輛高超的舌功侵褻
尤其是長時間的口交(就算不自願,我想女人生理上很難不爽吧)
最後女生完全軟癰的放棄掙扎
到男人施施然進入她體內時
女生已經完全沒有任何抗拒的表示
事後
女人告男人強姦
男人自辯「進入的剎那她很合作還很享受」
從現代文明國度的法律來定義
入罪的機會大嗎?
我想這在香港是很可圈可點的審訊
歡迎兩岸三地或美國日本等地對法律有認識的院友幫忙解答噢~




女人可愛起來是超級可愛~
但討厭起來也是超級討厭~
2013-8-27 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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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绝对是强奸,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在你进入瞬间她是同意你小伙伴进入,但是机会是很低,所以百分百是有罪。
2013-8-27 11: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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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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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定是強姦,因為一開始男方是違反女方的自主意願下以暴力手段姦淫得逞,不會因為女方後來性慾被挑起並放棄反抗而有所不同。
2013-8-27 1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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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ky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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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享受還很合作,絕對不是抗辯理由,女方可以受威嚇而被迫合作為由推翻,法律上亦不接受,入罪與否視乎各方繯境證據,女方口供是否合理,有否前言後語不對,還有自己的律師可否在事件中找出破綻,女人告男人,一般機㑹頗大。
2013-8-27 1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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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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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10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刑 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3-8-27 1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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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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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Rickyla 於 2013-8-27 11:44 發表
女人告男人,一般機㑹頗大。
我印象中
女人告男人
如果女人認識對方而又沒有受酒精藥物或暴力影響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告入機會不是很大
否則如果一個女人肯犧牲肉體來誣告一個男人
男人必死
例如年前國際貨幣基金主席卡恩的酒店強姦事件

QUOTE:
原帖由 antispam 於 2013-8-27 11:46 發表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樓上的都說對
重點在「女方當時的意願」
還有「強迫的時間點」
當起初被非禮時是被迫
但在真正性交時是合作
那又如何判斷呢?

在香港
我相信辯方律師會攻擊女方說話的誠信
令陪審相信「這是和姦,女方當時根本就想要,只是事後後悔或向丈夫交代才報案」




女人可愛起來是超級可愛~
但討厭起來也是超級討厭~
2013-8-27 11: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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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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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1:47 發表

我印象中
女人告男人
如果女人認識對方而又沒有受酒精藥物或暴力影響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告入機會不是很大
否則如果一個女人肯犧牲肉體來誣告一個男人
男人必死
例如年前國際貨幣基金主席卡恩的酒店強姦事件


樓上的都說對
重點在「女方當時的意願」
還有「強迫的時間點」
當起初被非禮時是被迫
但在真正性交時是合作
那又如何判 ...
重点在于举证,因为女方是反抗过的,她很容易提供对男方不利的证据,而男方想自证的话很难操作,这种情况下与其期望庭审辩护成功,不如在庭下和女方沟通协商
2013-8-27 1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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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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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kura127 於 2013-8-27 12:04 發表

重点在于举证,因为女方是反抗过的,她很容易提供对男方不利的证据,而男方想自证的话很难操作,这种情况下与其期望庭审ů ...
我說的例子不是拳打腳踢嚴重受傷
只是一般的拉扯掙扎
在現場只有兩人沒第三者的情況下
很難提供對男方不利的證據

大家要明白
現場沒有第三者
到底是「女方全程被迫只是無力反抗」
還是「女方半推半就樂在其中只是後來後悔而報警」
反抗算不算激烈
性交時女方有沒有合作主動
只能靠兩人的口哄來判斷
完全是公有公說,婆有婆說
這就是此案兩難之處

如果這樣一定入罪的話
那麼「某天你和女性朋友突發一夜情,事後她過不了丈夫那關告你強姦」
你必死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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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1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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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xing19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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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强奸罪的成立要素1是违背妇女意愿,2是发生性关系,违背意愿基本就是靠女的说,而抗辩违背意愿说法的话,只能通过证明特定关系如恋人或者是通奸关系,像楼主说的只有一次的话,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抗辩的。发生性关系大陆是采用的接触说,就是性器官接触就算。总体来说,大陆刑法的强奸罪比较重视保护女方权利。
2013-8-27 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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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sp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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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221的重點在違反意願這四個字上。舊的刑221有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為性交者的文字,但根據實務,遇到強暴案件時,有時被害人反抗反而更危險,加上有些法官執著於一定要反抗才算強制性交的看法,造成一些明明就是強制性交卻輕判的案件發生,於是1999年修法時,把反抗這個要件給拿掉,改為違反意願說。

事實上,要判斷是否違反意願有很多方法,像驗傷單、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案發地點、案發時間點與報案的時間等,這些事實都能夠提供足夠的客觀要件給法官作為斷案依據,所以也不至於ONS後莫名其妙被判性侵,只是被告要跑法院很麻煩而已。執著於反抗與否是很落伍的辦法,也因此,才會被修掉。

[ 本帖最後由 antispam 於 2013-8-27 12:35 編輯 ]
2013-8-27 1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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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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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ntispam 於 2013-8-27 12:31 發表
事實上,要判斷是否違反意願有很多方法,像驗傷單、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案發地點、案發時間點與報案的時間等,這些事實都能夠提供足夠客的觀要件給法官作為斷案依據,不一定要觀察被害人有無反抗行為。執著於反抗與否是很落伍的辦法,也因此,才會被修掉
說得好
這才是我想聽到的
那我就再具體模疑案件:

驗傷單:極微
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男女同事
案發地點時間:下班後的寫字樓
報案時間:翌朝由丈夫陪同報警
女方口哄:「開始有反抗,進入時太累沒氣力反抗,但我全程都非自願!」
男方口哄:「開始時有硬來,但她很快就很合作,我進去時她連腳也沒合上噢!女人個個都這樣的啦!」

這樣
法官如何判斷
這是「女生太爽沒反抗的強姦案」?
還是「一夜情但事後反悔的誣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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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12: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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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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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有个案例是     餐厅女服务员告领班下班后在餐厅用餐区里强奸了他

男的当然是说事前经女方同意

最後告不入   其中一个理据是警方到场时用餐区的枱椅排列正齐  并无看到曾有人剧烈挣扎的绩像

[ 本帖最後由 oldguy 於 2013-8-27 12:53 編輯 ]




胸前挂两粒葡萄
下面长个大森林
80斤
老婆是也
2013-8-27 12: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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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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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1:05 發表
尤其是長時間的口交(就算不自願,我想女人生理上很難不爽吧)
最後女生完全軟癰的放棄掙扎 ...
嗯这是我亲身体验




胸前挂两粒葡萄
下面长个大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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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是也
2013-8-27 1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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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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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2:09 發表


我說的例子不是拳打腳踢嚴重受傷
只是一般的拉扯掙扎
在現場只有兩人沒第三者的情況下
很難提供對男方不利的證據

大家要明白
現場沒有第三者
到底是「女方全程被迫只是無力反抗」
還是「女方半推半就 ...
剧烈反抗不是唯一判定标准,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女方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无法证明违背女方意愿,同时也无法认定女方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就不能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生活中我们玩一夜情,除非蓄意,女方很难提供可以指控我们强罪的证据,所以不用太过担心的。
2013-8-27 13: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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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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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2:43 發表


說得好
這才是我想聽到的
那我就再具體模疑案件:

驗傷單:極微
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男女同事
案發地點時間:下班後的寫字樓
報案時間:翌朝由丈夫陪同報警
女方口哄:「開始有反抗,進入時太累 ...
犯罪的构成是根据客观事实来判定,根据男方口供,男方有强奸的故意,也实施了强奸的手段,至于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女方停止反抗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他的行为违背女方意愿,侵犯女方的性权利,同时他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判处强奸罪。
2013-8-27 13: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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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mr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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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檢察官跟法官有個法條內、外的規範,這對男方大部分情況下都可能是極為不利的,稱為「自由心證」。

光是一個自由心證,他們就能透過行政程序、定罪程序等等搞死男方。
2013-8-27 1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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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pm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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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绝对是强奸啦,到时口供一定是这样,女方顽强抵抗无耐没男方力气大,最终放弃抵抗!
2013-8-27 14:5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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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木立小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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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重點在女方於一開始有沒有表明:[我不要!]或[我不願意。]
只要有表明男方就算強姦成立。




又木立小子
2013-8-27 16: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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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wanli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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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好,这种情况只要女方保留证据就可以告强奸,即时哪怕当时女方是愿意,事后反悔同样可以告,除非当事人保留女方在清醒的情况下主动要求的证据,哪怕男女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没用,话说还有婚内强奸这一条罪名呢。
2013-8-27 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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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kenw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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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難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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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2:43 發表


說得好
這才是我想聽到的
那我就再具體模疑案件:

驗傷單:極微
被告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男女同事
案發地點時間:下班後的寫字樓
報案時間:翌朝由丈夫陪同報警
女方口哄:「開始有反抗,進入時太累 ...
在香港,利益永遠歸於被告。除非有實証(人証或物証)証明當事人非自願及被告是強行。只是”女方沒有反抗到底”,已經對被告很有利了!如被告可以提出”我們有約會過”的證據,那就萬無一失了。

Chickenwing




常註香港。也會出沒在深圳、廣州、台北、上海等地
老會員+前影友。可交流照片、影片。
182cm/73kg,體型及體能保持良好。
口號:我就喜歡別人的老婆或女友!
2013-8-27 17: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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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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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納目前為止大家的說法
即是以我所設的案例來說
在香港會告不入
在大陸必定是強姦
而在台灣
只要有人不喜歡男方
單是行政手段已可搞死男方
真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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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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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台灣有幾個女生告男生強姦

若是男生沒辦法舉證女生自願

或是其他證據證明女生自願的話

基本上..一定告的成

尤其是這幾年強調身體自主權

老婆..都可以告老公強姦哩(如果沒記錯的話)

所以象大的假設情況

那一定告的成

而且男方一定敗訴
2013-8-27 19: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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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13-8-27 18:32 發表
歸納目前為止大家的說法
即是以我所設的案例來說
在香港會告不入
在大陸必定是強姦
而在台灣
只要有人不喜歡男方
單是行政手段已可搞死男方
真可怕~
不是这样啦,司法实践中律师不会让男方做这种几乎是认罪的口供。在大陆,指控男方触犯强奸罪,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有罪,而不是由男方来证明自己无罪,所以实际上对男方是很有利的。
2013-8-27 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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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在香港,就法律觀點,是當男方性器進入女方陰道時,女方是否自願。



活在當下,樂在當下。
2013-8-27 20: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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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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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kura127 於 2013-8-27 20:11 發表

不是这样啦,司法实践中律师不会让男方做这种几乎是认罪的口供。在大陆,指控男方触犯强奸罪,必须有证据证明男方有罪, ...
那即是說
在香港
如果「不能百分百肯定有罪」也不能定罪
在台灣
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已無罪」就能定罪
而在大陸剛剛相反
是要「控方證明對方有罪」
大家好好記住
選擇合適地區才好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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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7 2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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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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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女生在過程中有說[不要],就成立了,記得那位少爺的判決依據嗎?其中有反抗或說不要的,都算!
2013-8-27 23: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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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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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刑法有關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主觀上有”難以抵坑”之情狀…客觀上則是行為人以“不當”手段實施性交的舉動…該當價本罪之處罰、至於違法性上、被害人之反應在加害人舉動之後…故加害人無阻卻事由、有責性上、被害人之行為亦不成為加害人之個人免除刑事責任之事由
2013-8-28 00: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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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定位系较柔弱两个人一起没有第三者身上没明显於伤一般看证据,比如是否戴套了或许是否有录音或者监控画面,只要有一点满足了那你就倒霉吧
2013-8-28 0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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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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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十年没的说,其他的就不清楚了
2013-8-28 04: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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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在香港,就法律觀點,是當男方性器進入女方陰道時,女方是否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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