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日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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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Walk-Dog 於 2013-4-16 05:34 發表
看完我只能說,這位先生只因為妳的懷疑就按照要求,不要有任何動作?
是他太傻還是妳朋友太強壯?
還等警察來之後繼續陪你們爭論,警察來之前他愛怎麼玩弄他的手機,你們都不能怎樣... 可以用我方的手機錄影(音)存證,已經有電話報案紀錄所以警察必須受理,正解的說~當對方提出檢証手機或相機的需求,可與對方一起觀看並告知已經啟用錄影存證,萬一對方無理取鬧,明明就沒拍卻被摔手機或相機時,可提請對方”無條件賠償”,這包含期間內資料損失救回.商業損失.業務損失等等費用。
要是真不慎拍到不該拍的,當場作廢資料道歉,對方仍無理取鬧時,你可以據理陳述按照對方要求刪除。其餘資料不關他們(當事者)事,就算警察在場,那些資料(需無損風化)被個人隱私權保護著,也無法當呈堂証供,那才叫拿你沒皮條。
依小琳的例子,要是照片無損風化,這也只是懲戒性的處份而已(除非慣犯),裡頭其他那些”不關當事人”的資料圖照,基本上若無損風化,警察連理都不想理~只因那是”告訴乃論”,加上沒有散佈於公共平面媒體,所以偷拍請別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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