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e7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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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去找了一下最新的是這樣
不過感覺還是罰不到lz,因為照形容他沒顯示刻意,相信他也不會用這個去營利..
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感覺比較像在說檳榔西施..
講明白點在台灣這樣牽強的理由判這樣都有可能
一個女的假裝不小心露點..
相信台灣的..法官..不會找她麻煩
講真的有這時間抓暴露的還不如多抓點強姦犯,不然強姦犯進去又被放出來了,這樣監獄的大哥們多寂寞
附件一
2010/12/22自由時報
「打手槍」有掩護 不起訴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許姓男子今年10月間搭火車時,被女乘客指控他在車上「打手槍」,許某應訊時辯稱是「胯下癢」才抓下體,檢察官則認為,許有以隨身背包遮住生殖器,不符公然猥褻罪構成要件,因此處分不起訴。
許某今年10月1日下午1時許在台北車站搭上台鐵電聯車,他上車後不久,即解開皮帶,以左手伸入褲子內疑似「打手槍」,同車廂內的朱姓女乘客發現後,提醒坐在許一旁的女乘客注意,台鐵隨車人員據報後,轉知警方處理。
許應訊時則表示,因為「胯下癢」,因此,才會用手抓癢,並未玩弄生殖器。檢察官則認為,朱姓女乘客雖由背包與被告身間的縫隙看到許的生殖器,但許某抓下體時以隨身攜帶的大背包遮住,因此認定應無暴露下體的意圖。
附件二
包包遮打手槍 不算公然猥褻
2010年12月22日蘋果日報
【呂志明╱台北報導】十九歲男子xxx搭乘火車涉嫌掏出生殖器打手槍,他雖用一個大包包遮擋,仍被眼尖的乘客發現,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將該男送辦,但檢察官認為縱使許男在火車上打手槍,但已用大包包遮住,不符合公然猥褻「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成罪要件,予不起訴。
不符共見共聞
今年十月一日下午,一名朱姓女子搭乘台鐵北上電聯車時,發現坐在座位上的許男,放在其下體上的大包包一直在動,一開始她還不知道對方在做什麼,後來才想到應該是在打手槍,她好心提醒坐在許身旁的小姐要注意,並從包包與許的身體間的縫隙裡看到許的生殖器外露。
許男應訊時辯稱下體癢用手抓,檢察官從證人朱女的證詞,認為許男縱使有猥褻行為,但他用隨身包包遮住,其行為就不算是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與《刑法》公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因此不起訴。
[ 本帖最後由 nice7463 於 2013-1-30 14: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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