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滿四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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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雙重打擊!父和妻同居通姦 男提告竟敗訴  
 
qoo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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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打擊!父和妻同居通姦 男提告竟敗訴

這種翁媳亂倫的戲碼  再四合院的文章隨處可見
真實的社會中 當然也有這種情形發生
不過比較扯的是  老婆跟自己爸爸通姦  兒子不提告 卻反被老爸控告
除了搖頭覺得扯以外  真不知道還有什麼話好說
我知道在四合院裡 以老公角色很多人可能會選擇偷窺 或是偷錄 然後躲在一旁打手槍等等之類的...
但是換成真實發生時 不知道又有何感想了.....
也許會突然腦子一片空白然後出現一排字(輪到我了~~輪到我了~~~~~)





台中市陳姓男子(以下簡稱小陳)因母親把父親(以下簡稱老陳)的日記拿給他看,才驚覺妻子和老爸在外同居通姦,小陳因念及父親養育之恩,並未對父親提告,只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沒想到老陳竟反告小陳偷看日記、妨害秘密,法院以小陳夫婦無法再共同生活,認定妻子有不履行同居的理由,駁回小陳的訴訟,被父親戴綠帽又挨告、還敗訴的小陳感到非常無奈。


陳家原本是三代同堂,小陳和30歲的妻子生有一子,小陳平日在外縣市工作,每周只回台中老家一天,小陳妻子不太能融入大家庭、常與其他家庭成員口角,而全家只有老陳力挺媳婦,甚至小陳妻子想搬出去住,老陳還挺到底說,「要搬就一起搬!」


不過,最先搬出去的是老陳,他告訴家人的理由是不想待在家裡。去年10月,老陳太太(以下簡稱陳母)一臉蒼白,交給小陳一本老陳的日記本,裡頭寫著「租屋五千、和媳婦出遊四百、媳婦早餐一百……」小陳才知道妻子為何常常不接手機、外出「買東西」買了好幾小時。


小陳跟蹤妻子,證實妻子所謂「外出買東西」是帶著7歲兒子進了父親的新家,小陳與老陳、小陳太太三人面對面攤牌,老陳也坦承前年底即和媳婦同居,並說兩人還會帶著孫子出遊過夜,小陳雖然非常痛心,但表明不會告父親。


沒想到老陳振振有辭,認為,「我跟他老婆怎樣是一回事,但偷看我的日記就太不尊重我了。」他堅持要告兒子偷竊和妨害秘密;小陳則表示日記是父親自己放在桌上,母親先看過、再拿給他看,根本稱不上偷竊,他藉由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想拆散這段亂倫關係,讓妻子能回到身邊。


不過,法庭上小陳太太當庭拒絕,並指控陳家小叔常對她口出惡言、毆打她,把她趕出家門,陳母也嫌她只有專科學歷,配不上擁有博士學位的小陳,她已無法再與陳家人共同生活,除非小陳願與她搬到外面住。


小陳則認為,妻子與父親的亂倫行為,已致父親離家出走,「我更不能丟下母親搬出去住。」法官認為,小陳與家人懷疑公媳有染,已致家庭失和,顯然小陳妻子無法與家族共同生活,而小陳又不願意搬出,認定陳妻有不履行同居義務的理由。
2010-1-18 1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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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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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也許會有很多人能存有更寬廣的想法來面對

但站在媳婦的立場換個角度來想
為何30歲少婦會與70歲老翁同居

是否先生對她漠不關心(長年在外)
婆婆對她百般刁難
新聞中還有小叔的惡言相向

老翁因為家裡其他人對媳婦不公
所以便維護.愛護媳婦

因為沒有更為有利的證據證明有通姦行為
但整個過程卻可明白的感覺到家中人對媳婦的不友善

我常見婆婆與大.小姑認為媳婦白吃家中的米(其實做很多家中的工作)
或因為個人私利而故意污衊.排擠媳婦的情況

整個事件在檢討公公與媳婦之前
更應檢討自己..為何導致這樣的情況

另外本則事件還不能認定公公與媳婦通姦..

(本篇例子不是公公40歲..媳婦20歲..
而是公公70歲..媳婦30歲..
這種情況很難發生..除非有特殊原因或因為錢..)
2010-1-20 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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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uff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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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 婆媳关系最是难搞了 老公经常工作在外 估计对老婆也疏于照顾 - - 公公这时候的关系最容易让女生感动

不过里面有一条我赞成 通奸是一回事 可侵犯隐私的确是另一回事 你可以不告老爸 但他的确也有告你的权利



不过这事要是摊我头上 我可能会受不了 我可以接受老婆的肉体出轨 但心灵上也不属于我了 还是和我的亲人 我可能真的会不难过死

毕竟本身对乱伦文章就没有爱
2010-1-20 0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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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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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在於當事人不對自己老婆與老爸提出通姦的告訴,否則這一點至少他會勝訴。
2010-1-20 0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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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公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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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知道這是假的新聞,記著沒東西可寫亂寫的..
2010-1-20 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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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老婆跟家人不合~何不帶老婆一同前往工作地區居住?
2010-1-20 1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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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燈 (夜光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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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堵你老婆 於 2010-1-20 08:19 發表
妻子不忠~
老爸不倫~
法官不義~

既然老婆跟家人不合~何不帶老婆一同前往工作地區居住?

內容只提及"妨害秘密"與"妻子不必履行夫妻義務"

重要是翁媳通姦的結果卻隻字不提?
新聞記者喜斷章取義

首先是日記內容沒有交代清楚
依照內文判斷,恐怕日記只有寫明同居之事實
但無通姦之關鍵證據

至於履行夫妻義務若窒礙難行
小陳又不配合搬出
屬妻子有理
與其說妻子不忠不如說丈夫太過自私

而老爸到底有沒有通姦,則日記內容必須探查才詳細知道
說不倫尚早

再者通姦是以告訴乃論,事後之原諒即不構成犯罪
所以沒有法官不義的問題

[ 本帖最後由 夜燈 於 2010-1-20 14:43 編輯 ]
2010-1-20 1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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