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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女網友遭性侵 出庭前自殺 [打印本頁]

作者: pifu    時間: 2007-7-27 10:45     標題: 女網友遭性侵 出庭前自殺

看到這新聞、心里很不舒服。玩還玩、何必這樣。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3945689.shtml
作者: 甲骨漏奶    時間: 2007-7-27 11:04

That's human nature.
作者: 獨領風騷    時間: 2007-7-27 11:28

行為惡劣 有辱為[人]形象

批著人皮的狼 判死不足惜 希望他倆有生之日 能一嘗家中女人被辱之刑
作者: watchmybb    時間: 2007-7-27 11:54



QUOTE:
原帖由 pifu 於 2007-7-27 10:45 發表
看到這新聞、心里很不舒服。玩還玩、何必這樣。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3945689.shtml
前陣子看到一段短片:一羣男人在 karaoke 或夜總會之類用瓶插女孩,當然是醉了的。現在許多人都這樣玩,我不知是不是自己食古不化,就是接受不了。

如果女方自願,那争議的地方尚很多,反正是你情我願,干卿底事。但這世上又何曾有這樣的女人 ? 從來都是男人作怪吧。

有的人會說其實女方都有責任,不應輕信陌生人,這雖然也有道理,但卻有點薄涼:誰沒有誤信別人的時候 ?

匹夫兄說得很對,只是大部份男人都是用老二代替腦袋決定生命而已 .......
作者: siukeung    時間: 2007-7-27 11:56

其實現在的女孩都已經很開放,
在網上很容易識到一些很"玩得"的女孩,
又何需犯罪呢?

最可憐是那個女的,
不知受害者死了, 那兩個男會否無罪釋放,
若那兩個男不用坐牢, 就真的沒有天理.
作者: 甲骨漏奶    時間: 2007-7-27 12:37



QUOTE:
原帖由 siukeung 於 2007-7-27 11:56 發表
其實現在的女孩都已經很開放,
在網上很容易識到一些很"玩得"的女孩,
又何需犯罪呢?

最可憐是那個女的,
不知受害者死了, 那兩個男會否無罪釋放,
若那兩個男不用坐牢, 就真的沒有天理.
天理從來不存在,那兩隻臭傢伙不是找人玩,從開始便以凌辱為目標
作者: pifu    時間: 2007-7-27 12:53

我老婆今天也差點兒着了綱友的道。

我剛才安慰她一會、她有點醉、很快便睡著了。我把事件貼在春色满園。叫做「危險的約會」。


怕的是、受害人已死、沒有証人、判不到十三年。

[ 本帖最後由 pifu 於 2007-7-27 12:55 編輯 ]
作者: 秋客    時間: 2007-7-27 14:23

所謂‘卑鄙、無恥、賤格、下流..........’就是形容這種人的!
這種人應該判閹刑!根本不配做為男人!

出來玩,最主要的是你情我愿!何必這樣呢!
他們兩人一開始就已在設計受害人了!
作者: 小鼠    時間: 2007-7-27 15:56



QUOTE:
原帖由 pifu 於 2007-7-27 12:53 發表
我老婆今天也差點兒着了綱友的道。

我剛才安慰她一會、她有點醉、很快便睡著了。我把事件貼在春色满園。叫做「危險的約會」。


怕的是、受害人已死、沒有証人、判不到十三年。
強迫性交確實很不好
哪天美杏自願讓人操的時候
記得多拍幾張照片給我看喔!
當然美枝的我也要看啦!
作者: wintat    時間: 2007-7-27 17:43

就是不理是誰對誰錯
自殺就是一個不智的行動
好像是屈服了
作者: 柏油路    時間: 2007-7-27 18:44

咦!?這個小弟好像看過哩!
好像是酒店的場合,燈光很昏暗,四周非常的吵
一群人圍著一少女鼓動著,然後開始有人拿酒瓶插著女孩下體
看到這小弟就忍不住刪掉了
玩歸玩,有必要這樣嗎?
如果她是你女兒你會怎麼想?
再說,犯下這麼天理不容的事竟然還說被害人的風涼話...
真懷疑他們跟自己是同樣活在這片土地的人...

同意秋客兄的話
小弟認為,像強姦一類的請直接閹刑去勢算了
這種人皮畜牲根本不需要有人權
再說,這樣還可以一勞永逸,想再犯都沒機會啦
作者: 得利卡    時間: 2007-7-27 21:28

嗯,要玩就要兩情相願,弄到強迫甚至傷害,那就天理不容了
作者: pifu    時間: 2007-7-28 00:02



QUOTE:
原帖由 小鼠 於 2007-7-27 15:56 發表

強迫性交確實很不好
哪天美杏自願讓人操的時候
記得多拍幾張照片給我看喔!
當然美枝的我也要看啦!
鼠兄、一定、一定。
作者: 甲骨漏奶    時間: 2007-7-28 00:12

大家別罵我偏激,我想如果這兩隻禽獸有背景有家財,還不是大有機會脫罪了嗎 ?!
作者: lhy123    時間: 2007-7-28 01:02

傷害.凌辱.強迫.她人天理所不容
受害人自殺死了.相信那两人一定會有報應.
用小頭决定大頭的事.何需犯罪危險呀
作愛就是用愛來作.不是用傷.凌.迫.
妳情我願合拹才能嚐出美味
作者: burton    時間: 2007-7-28 01:09

一種米養百種人
這世上什麼人都會有
只能求自己心安理得
其他,實在也插手管不了多少
除非當檢察官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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