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保持連絡,等兩年後再說好嗎? [打印本頁]
作者:
skyline168 時間: 2008-4-5 10:45 標題: 保持連絡,等兩年後再說好嗎?
昨天在及時通上遇到一個小女孩,16歲,就讀高職一年級,第一次性經驗是14歲,當我知道她未成年,接下來的對話,只不過是亂哈拉,打死我也不敢以身試法、觸犯法律,女孩有無名可看,長像嬌小,以我眼光而言,還蠻可愛(跟諸位大大說聲抱歉,雖說有圖有真相,但我實在沒有勇氣,未經他人允許而po照),經過視訊詳聊,信口開河、約她出去玩,她也願意,還指名要去某風景區,我不懷好意問她:「就我們兩人嗎?」,她說:「你還要我找其他人嗎?」
言談中,我問說除了出去玩還能做什麼,起先她不答話,經我曉以大義,女生回答說:「看你想幹嘛」,問說去汽車旅館呢?她說可以,接著說她最近想換手機(這不是暗示嗎?)又哈拉了半天,人性的窺伺過後,我告訴她:「等兩年後再說好嗎?」
p.s.警察伯伯千萬不要來抓我,我真的去掃墓,沒有付諸行動。
作者:
暴露嬌妻 時間: 2008-4-5 10:54
skyline168兄是明智的抉擇
小心駛得萬年船
沒必要拿自己人身安全開玩笑
作者:
爪王 時間: 2008-4-5 10:59
雖然男人的心目中可能暗地裡會喜歡幼齒,
但始終對幼齒下手是為世所不容的事,
在幻想的空間我們可以放任做任何事,
但現實生活中做所有事都要負責任的,
只要偶爾被性慾主導了自己的理智,
很可能會抱憾終生。
很欣賞s大的定力,
有緣的話何妨等一下呢?
作者:
虎百川 時間: 2008-4-5 11:34
QUOTE:
原帖由 爪王 於 2008-4-5 10:59 發表
雖然男人的心目中可能暗地裡會喜歡幼齒,
但始終對幼齒下手是為世所不容的事,
在幻想的空間我們可以放任做任何事,
但現實生活中做所有事都要負責任的,
只要偶爾被性慾主導了自己的理智,
很可能會抱憾終生。
...
對對...所以我找個老婆30多歲了...還是幼齒臉的...
和她做愛時幻想是老師強姦老學生已很好了...
作者:
GAFFI 時間: 2008-4-5 12:05
大大真的還蠻聰明的喔
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誘惑
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啊 !!
假如因為這樣
就少了多少好元的事情
那可不值得呢
或許這次沒有機會
但是以後也還有機會唷
中間不斷的與他連絡
並且調教她~
說不定不知不覺
就兩年過去了
到時候喝喝喝
什麼都不用怕嚕
作者:
龍公子 時間: 2008-4-5 14:25
大大身為 "金牌會員",
果然是 "老馬識途" ! 
作者:
獨領風騷 時間: 2008-4-5 15:16
跟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裡 最好不要聊到金錢交易 或有條件約上賓館
就算是開玩笑的 檢察官也可以辦人 尤其不能用"元""援""圓"的字眼做為id
結尾必須否定前面所說的 否則小心惹火燒身
作者:
skyline168 時間: 2008-4-5 15:23
QUOTE:
原帖由 獨領風騷 於 2008-4-5 15:16 發表
跟未成年少女在聊天室裡 最好不要聊到金錢交易 或有條件約上賓館
就算是開玩笑的 檢察官也可以辦人 尤其不能用"元""援""圓"的字眼做為id
結尾必須否定前面所說的 否則小心惹 ...
謝謝大大提醒,小心駛得萬年船,言語之中勢必要避免提到金錢交易,僅能用"隱喻"。
作者:
有過 時間: 2008-4-5 16:16
16歲以下 管她是元 還是援 還是願 一切免談
以目前的法律 就算對方萬般自願 還是不可碰
將來女方長大成人 若追溯起來 都還是違法
院友千萬要小心
最近就有一個例子
女方家長控告男方侵犯其未滿16歲女兒
但經檢方查證 發生行為時 女方剛滿16歲過2小時
由於是女方自願 且已超過法定年齡 以不起訴處分
QUOTE:
原帖由 skyline168 於 2008-4-5 15:23 發表
謝謝大大提醒,小心駛得萬年船,言語之中勢必要避免提到金錢交易,僅能用"隱喻"。
作者:
四隻小豬 時間: 2008-4-5 23:29
喔 兩年很快啦 保持聯絡 戲棚下站久是你的
如果圖去背 去頭 不知有身材可看否
作者:
虎百川 時間: 2008-4-6 00:41
QUOTE:
原帖由 有過 於 2008-4-5 16:16 發表
16歲以下 管她是元 還是援 還是願 一切免談
以目前的法律 就算對方萬般自願 還是不可碰
將來女方長大成人 若追溯起來 都還是違法
院友千萬要小心
最近就有一個例子
女方家長控告男方侵犯其未滿16歲女兒
...
這一個妙呀...剛滿16歲...
下次要把手錶調整得準確一點,
不能高了兩秒進入
作者:
hunter 時間: 2008-4-6 00:46
現在除了怕遇到一些釣魚的警察
也有那種假援交真詐財的對象呢~
凡事小心點~天上總不會莫名掉個禮物的呢~
作者:
暴露嬌妻 時間: 2008-4-6 16:25
最近看到的新聞
碩士車震幼齒 允娶照吃官司
聯合 更新日期:2008/04/05 08:00 記者唐秀麗、謝恩得嘉義縣報導
某國立大學蕭姓碩士研究生上網約十三歲少女玩「車震」,被少女父母控告性侵害;事後女方父母發現蕭一表人才,要求他迎娶女兒就撤銷告訴,他允諾娶妻,但性侵害未成年少女屬公訴罪,仍被函送法辦。
檢警指出,蕭姓碩士生(廿六歲)上網聊天約出這名十三歲國中少女出遊,兩人多次在嘉義蘭潭、仁義潭等風景區停車場玩車震;少女徹夜沒回家,家長發覺有異追問,少女吐露實情,家長上月中旬報警,怒告蕭姓男子性侵他們的女兒。
蕭姓男子坦承兩人在他的轎車上玩車震四、五次,因為在風景區感覺比較刺激,但都是少女自願的;由於少女看起來很成熟,根本不知道她是國中生,他願意娶她為妻。少女也表示喜歡蕭姓男子。
警方詢問兩人在蘭潭、仁義潭風景區玩車震,不怕被人發現嗎?兩人表示,他們會選擇夜深人靜、人煙稀少「安全」的地方玩車震。少女父母看到蕭姓男子乖巧、有禮,且願意娶少女,向警方要求撤回告訴。
檢警指出,蕭姓男子外表看起來很老實,少女的確看起來比較成熟;依刑法規定,性侵未成年少女屬公訴罪,因此仍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全案函送法辦;但民事部分既已和解,蕭姓男子的刑責可望減輕。
作者:
wofu 時間: 2008-4-6 22:55
這種事情想想就好了
幹了她,就爽那麼幾十分鐘,
入了監牢後,其他囚犯可爽你幾十年
衡量衡量
作者:
terry923 時間: 2008-4-7 06:04
QUOTE:
原帖由 wofu 於 2008-4-6 22:55 發表
這種事情想想就好了
幹了她,就爽那麼幾十分鐘,
入了監牢後,其他囚犯可爽你幾十年
衡量衡量
這個說法粉妙,還是想想就好
作者:
老樹昏鴉 時間: 2008-4-7 08:07
大大果然是住巷子內的喔
未成年的真的要多小心點
畢竟現在的女孩子真的很厲害
正所謂『小心使得萬年船』
大大的經驗讓我受益良多...
作者:
bradelicious 時間: 2008-4-7 08:40
其實1很多未成年都實在看不出來﹐身材發育的超好的﹐若化點妝就更看不出來了。
附帶一提﹐加拿大也是要男女都18歲才合法﹐但若是女女16歲即可﹐哈哈.....
作者:
有過 時間: 2008-4-7 13:29
QUOTE:
原帖由 hunter 於 2008-4-6 00:46 發表
現在除了怕遇到一些釣魚的警察
也有那種假援交真詐財的對象呢~
凡事小心點~天上總不會莫名掉個禮物的呢~
有些學生 與家長還頗擅用此法條的-
同一女生 一再與不同對象發生 .........
.
[ 本帖最後由 有過 於 2008-4-7 14:10 編輯 ]
作者:
chs 時間: 2008-4-7 15:01
唉...現在孩子都那麼早熟!! 一幅青春氣質小美女的打扮!!
該發育該長大的一樣也沒少!!要真的判斷是否符合"賞味期限",有時候還真的會跌破眼鏡啊
現在,還是乖一點吧!!
有時貪圖一時之快,換來終身無法磨滅的紀錄與心靈創傷!!不值得!!
老婆常告誡:可別叫我去派出所"保"你歐!! 哈哈...見笑見笑..要真是有那麼一天!!
我....我.....我不要啦!!(弟弟乖一點..沒事不要找我麻煩嘿)
作者:
illection 時間: 2008-4-7 23:11
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這是我翻刑法上面的條文解釋啦
或許在兒福法又有其他相關的法條也不一定
或許是吃的比較好
現在很多小鬼年紀小小就已經長得很成熟
實際上卻還是小毛頭一個
很容易吃了才發現自己糗大了...
作者:
burton 時間: 2008-4-7 23:19
小心駛得萬年船
為了自己的未來跟安全
還是眼睛亮一點的好
作者:
四歌 時間: 2008-5-8 02:11
可不可以要上之前打個電話問條子
問問過期了沒有?
如果真的是條子的MM,
就殘念吧!
作者:
JOKER001 時間: 2008-5-25 17:47
還要小心是否鴿子釣魚或仙人跳呀
還有詐騙
不管幾歲要吃前還是先約出來純聊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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