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滿四合院
 
» yajayaj: 退出 | 短消息 | 控制面板 | 搜索 | 幫助

RSS 訂閱當前論壇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標題: 張貼"換妻信息"被警移送法辦大家的看法如何  
 
yash
中級會員
Rank: 2



UID 7375
精華 0
積分 27
帖子 72
閱讀權限 10
註冊 2006-11-11
來自 HK
狀態 離線
張貼"換妻信息"被警移送法辦大家的看法如何

Sample Text
大家對於自由時報今天B2版的報導
張貼"換妻信息"被警移送法辦的看法如何?

關於成年夫妻的自願性聯誼活動被以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
合理嗎?
我們的警察是不是管太多了
2007-8-12 11:04#1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老牛
金牌會員
Rank: 6Rank: 6


UID 6186
精華 0
積分 368
帖子 1555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6-11-8
狀態 離線
最近常跑法院.已久病快成良醫

1.在公開未設限的媒體.廣告張貼"換妻信息".
  確可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是合法的.

2.如有媒介(營利)事實.更可以違反善良風俗.性交易防治法移送起訴.
  累犯加重本刑3年以上7年以下.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或有錢.權.請的起名訟棍的人.)
2007-8-12 13:36#2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獨領風騷
該用戶已被刪除











QUOTE:
原帖由 老牛 於 2007-8-12 13:36 發表
最近常跑法院.已久病快成良醫

1.在公開未設限的媒體.廣告張貼"換妻信息".
  確可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是合法的.

2.如有媒介(營利)事實.更可以違反善良風俗.性交易防 ...
不是累犯應該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此為常業]的常業犯 不管幾個月都不能易科罰金

一般來說 負責人都是判五個月 經理人或會計則是三至四個月不等

若負責人被以[常業犯]移送 是不許易科的
2007-8-12 14:06#3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迪八改
金牌會員
Rank: 6Rank: 6


UID 8291
精華 0
積分 115
帖子 184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6-11-28
來自 高雄
狀態 離線
不是累犯應該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以此為常業]的常業犯 不管幾個月都不能易科罰金

一般來說 負責人都是判五個月 經理人或會計則是三至四個月不等

若負責人被以[常業犯]移送 是不許易科的 <====怪怪..敢問獨大這精闢ㄉ見解..你很內行囉
2007-8-12 14:35#4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Yahoo!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獨領風騷
該用戶已被刪除











QUOTE:
原帖由 qweiop 於 2007-8-12 14:35 發表
不是累犯應該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的常業犯 不管幾個月都不能易科罰金

一般來說 負責人都是判五個月 經理人或會計則是三至四個月不等

若負責人被以移送 是不許易科的 <====怪怪..敢問獨大這精闢ㄉ ...
唉 我是在說我的過去啊
2007-8-12 15:00#5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老牛
金牌會員
Rank: 6Rank: 6


UID 6186
精華 0
積分 368
帖子 1555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6-11-8
狀態 離線


QUOTE:
原帖由 獨領風騷 於 2007-8-12 15:00 發表

唉 我是在說我的過去啊
哈哈 獨大別難過  遙敬你乾一大杯 (更敬扁大赦.唯一的德政)

我是同一件事的延伸.全部(3件)起訴.合併求刑拾陸年啊.

  且重金(一百萬)交保在外.限制出境啊.
2007-8-12 15:28#6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獨領風騷
該用戶已被刪除











QUOTE:
原帖由 老牛 於 2007-8-12 15:28 發表



哈哈 獨大別難過  遙敬你乾一大杯 (更敬扁大赦.唯一的德政)

我是同一件事的延伸.全部(3件)起訴.合併求刑拾陸年啊.

  且重金(一百萬)交保在外.限制出境啊.
牛兄是賣雞喔?

那外婆 大婆 小婆怎麼辦?
2007-8-12 15:32#7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甲骨漏奶
禁止訪問




UID 13427
精華 0
積分 197
帖子 1044
閱讀權限 0
註冊 2007-5-29
來自 淫城
狀態 離線


QUOTE:
原帖由 老牛 於 2007-8-12 13:36 發表
最近常跑法院.已久病快成良醫

1.在公開未設限的媒體.廣告張貼"換妻信息".
  確可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法辦.是合法的.

2.如有媒介(營利)事實.更可以違反善良風俗.性交易防 ...
牛大的唏噓是廣大『非富有族群』的悲哀啊
2007-8-12 15:40#8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老牛
金牌會員
Rank: 6Rank: 6


UID 6186
精華 0
積分 368
帖子 1555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6-11-8
狀態 離線


QUOTE:
原帖由 獨領風騷 於 2007-8-12 15:32 發表

牛兄是賣雞喔?

那外婆 大婆 小婆怎麼辦?
賣雞 怎可能.皮肉錢.煙毒不碰也沒本事. 別的啦.

婆們自有生存滿足之道.還望眾院友照顧啊.

[ 本帖最後由 老牛 於 2007-8-12 16:30 編輯 ]
2007-8-12 15:48#9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asianfen (芬妹)
貴賓
Rank: 6Rank: 6


得獎人士   認可發圖會員  
UID 11040
精華 0
積分 1166
帖子 1485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7-3-5
狀態 離線
那如果張貼 "夫妻聯誼"
地點安排在國外
不知有無麻煩

台灣法律及警察都很無厘頭
不可理喻

另一則新聞則聽說
如果社區禁煙
躲在家裡門窗緊閉哈根煙
就成了犯法
這又是什麼狗屁
2007-8-12 19:03#10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pifu
禁止訪問




UID 11682
精華 0
積分 393
帖子 1267
閱讀權限 0
註冊 2007-4-2
狀態 離線
應該貼在四合院。

只須說、「我今天早下斑、老婆在家沒事做、想找對夫婦來家打麻雀」。

(麻雀回巢)遊戲。

或許有效。
2007-8-12 23:18#11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sag66
高級會員
Rank: 4



UID 6893
精華 0
積分 93
帖子 328
閱讀權限 50
註冊 2006-11-9
狀態 離線
以下是從KKCITY轉貼過來的
最近我遇到許多年輕小妹妹或歐巴桑涉嫌妨害風化的案子,心想:「景氣真的
這麼差嗎?下海的人怎麼忽然變多了?」,細看案情之後才知道,他們有的是
工讀生受雇在撞球場、雜貨店……工作,有的是自家開雜貨店,因為擺放幾本
日本成人漫畫而被逮捕,我再看一下這些成人漫畫的內容,全部都是第三點(
下體)不露的,而且書上都有用塑膠膜包住,那為什麼警方還可以取締呢,原
來警察抓住了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中「…含有暴力、性虐待…」之字眼,所
以漫畫中只要有打架(暴力)、女子被繩子縛住(性虐待)的就全部依刑法第
235條移送法辦了。

取締的警員無奈的說:「我們也不願意啊,但是上面要求一個禮拜交一件色情
績效,你叫我到哪裡生呢?」原來政府為了挽救在治安上敗壞的形象,又開始
分配績效要警方大力掃蕩色情了!

當一個國家對於政治人物強盜、詐騙……等惡形百般袒護巴結,對政策殺人毫
不在意,對於不傷害他人的道德犯卻極盡欺凌羞辱,這樣的社會不知那裡尋得
公義?

無意中看到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的解釋文,覺得對網路上的曠男怨
女也有些許幫助,希望你們代為刊出來,來幫助(即將)蹈入惡法的人們,他們
大部分都是底層善良而可憐的人們,我無能為力,眼前只能救一個算一個。

還是有一點幫助:(談大法官釋字第623號)
                                                                                
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針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
?」解釋文雖然令人失望,但也不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解釋文第二段中:「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
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
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所以刊登電話內容如:「漂亮寶貝,0900xxxxxx,18歲以上請來電。」
                                                                                
刊登者在接到電話後先說:「先生,你滿18歲了嗎?」,「先生,抱歉,你未
滿18歲,我必須掛掉電話了。」
                                                                                
或網路聊天室留言:「科技新貴徵18歲以上援,美女密我喔!」
                                                                                
密談時要先說:「小姐,你滿18歲了嗎?」,「小姐,抱歉,你未滿18歲,我
不跟你聊天了。」
                                                                                
如果對方和你東扯西扯,就是不願意說他有沒有滿18歲,那請趕快掛斷電話,
結束聊天,因為那99%就是警察釣魚了。

不幸被警察釣魚釣到時,不要心慌,警察通常會以「你不配合的話,我就要通
知你的家人。」逼使你就範。
                                                                                
不要傻傻的被騙,警察逮捕人犯之後依照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應該通知你的親友
,再不然以後地檢署、法院的傳票、起訴書、判決書多的滿天飛,你的家人還
是會知道的。

你應該心平氣和的告訴警察,依照民國96年1月26日釋字第623號大法官解釋文
,說明你的行為並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如果警察執
意要偵辦你的話,將會觸犯到刑法第125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
…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作筆錄時要堅持原則,不要被恐嚇利誘,你認為該答什麼就答什麼,最重要
的是筆錄做到最後警察必須要問你ㄧ句:
                                                                                
「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你ㄧ定要回答以下重點:
                                                                                
「一、依據96年1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623號解釋文。
                                                                                
二、留言上有『18歲以上請來電』,所以你的對象明確不是兒童或少年。
                                                                                
三、電話或密談時有先問對方是否滿18歲,所以已經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
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
                                                                                
四、你的行為完全不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罰則,請警方立即釋放
,如果因此移送地檢署的話,將要對警方提起刑法第125條之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訊問被告,應予以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所以請記的以上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無論警察怎麼恐嚇、欺騙、利誘,不要
六神無主,一定要堅持自己的權利,除非他把你的補充陳述寫上去,否則絕對
不要簽名捺印。

到了地檢署也是一樣,如果檢察官要求你翻改口供認罪,千萬不要答應,如果
他說:「你不照我這麼講的話,我就把你收押禁見,求處更重的刑。」千萬不
要聽信這種話,收押禁見有一定的要件,而且必須經過法官同意,除非你是開
應召站販賣人口,否則單純的性交易是不會收押禁見的,至於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就是性交易中罰則最重的條文了,他還要求處什麼重刑?

最後奉勸各位親愛的網友還是避免觸犯法令,只是孤男寡女畢竟不是和尚尼姑
,七情六慾高漲,寂寞難耐時,千萬千萬要記得,一定要走在合法的法律範圍
內。
2007-8-13 00:09#12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又木立小子
禁止訪問




四合院文祭得獎  
UID 19773
精華 0
積分 723
帖子 464
閱讀權限 0
註冊 2007-10-24
狀態 離線


QUOTE:
原帖由 sag66 於 2007-8-13 00:09 發表
以下是從KKCITY轉貼過來的
最近我遇到許多年輕小妹妹或歐巴桑涉嫌妨害風化的案子,心想:「景氣真的
這麼差嗎?下海的人怎麼忽然變多了?」,細看案情之後才知道,他們有的是
工讀生受雇在撞球場、雜貨店……工 ...
我在kiss貼文也被台南的鴿子瞄到,被約談後已一年卻無下文,所以我常跟網友打聽相關訊息和法律條文,但大家眾說紛紜,對法律的解讀也莫衷一是,因此我到現在還是對網路色文的認知很模糊,搞得有好幾篇文章因涉及青少年及獸交話題而不想寫下去,畢竟我問了半天,很多人說的口沫橫飛,卻就是沒有一個人可以直截了當的告訴我:「寫獸交和未成年者的性行為並不犯法!」我只要一句話,大家卻舉一反三說了一堆,反而讓我找不到答案,因此實在有些氣餒,我也算是個法律實戰經驗非常豐富的人,但在網路世界卻成了三歲嬰兒,老實講,我被約談了,但就像鴿子說的:「你這案子移送地檢後90%會被退回來。」如果真是如此,那不就是『有法有破』嗎?為什麼大家一被約談就要認罪呢?這是否意味著那些個假道學的法律條文有漏洞也有問題呢?
我本來很不喜歡提起這件事,但看到不斷有網友中箭落馬、而各地版主又對此問題避之唯恐不及,所以實在很想告訴各位,大家知道美國的﹝好色客﹞hustle雜誌是怎麼由執法者所【認為】的非法變成合法的吧?《有電影演過這個故事》所以,如果大家認為色情是個人自由也是另類藝術,但心態卻又駝鳥至此,那眾多色友當然也就只能永遠當地洞裏的老鼠了!
俗云:人必自侮而後人侮之,同性戀及娼妓都能力爭合法,但看我慾海肌民龜縮至此,我也只能擲筆三嘆罷了。
嘮叨幾句,有人看了不爽就刪掉吧。




又木立小子
2007-12-1 14:30#13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有過
貴賓
Rank: 6Rank: 6



UID 16594
精華 0
積分 423
帖子 1059
閱讀權限 100
註冊 2007-7-27
狀態 離線
心情很沉重



QUOTE:
原帖由 又木立小子 於 2007-12-1 14:30 發表

我在kiss貼文也被台南的鴿子瞄到,被約談後已一年卻無下文,所以我常跟網友打聽相關訊息和法律條文,但大家眾說紛紜,對法律的解讀也莫衷一是,因此我到現在還是對網路色文的認知很模糊,搞得有好幾篇 ...
看到諸位的遭遇
心情很沉重

在TK陸續傳出被約談事件以後
我就對於類似事件特別的注意
還創作了多P的小說之一及之二 首發於TK
文末還特別聲明 已研究過相關法律 才撰寫此文
不怕被約談 若被約談 我也不去理會的

人在江湖 不得不遵守一些江湖規矩
尤其 台灣的法令 多如牛毛 鉅細無遺
同樣一件事 因為見解的不同
法院的判決 都會發生南轅北轍的情況

有些執法者 選擇性辦案
專挑好辦 容易辦的辦
坐在電腦桌旁
看看色文 就可辦案
然後 不時約談幾個 交差了事
他說你違法 你就是違法(否則就不會約談了)
至於法院認不認定違法 又是另一件事了
如此 便宜行事 我都想去當刑警了

唉 抱怨歸抱怨
還是要面對現實
凡事 還是要先求穩 再來求發展
(做之前,先了解法律背景及可能遭致的後果)
我絕對不敢在TK發表此文 (那兒會秀出我的IP 以免被點名作記號)
這就是爲什麼我選擇於此發表後續文章 以及花比較多時間回帖的原因

玩歸玩 還是必須以安全為優先考量
希望 院友們平安 不要再有事

.

[ 本帖最後由 有過 於 2007-12-1 16:39 編輯 ]
2007-12-1 15:50#14
查看資料  發短消息   引用回覆  向版主反映這個帖子 回覆 頂部
     

查看積分策略說明快速回覆主題
標題:   (可選)
選項:
禁用 URL 識別
禁用 Smilies
禁用 Discuz! 代碼
使用個人簽名
接收新回覆郵件通知

           [完成後可按 Ctrl+Enter 發佈]

  可打印版本 | 推薦給朋友 | 訂閱主題 | 收藏主題  


 


本论坛支付平台由支付宝提供
携手打造安全诚信的交易社区   Powered by Discuz! 4.1.0 Licensed  © 2001-2006 Comsenz Inc.
Processed in 0.013714 second(s), 11 queries

所有時間為 GMT+8, 現在時間是 2022-2-18 0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