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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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是我一直覺得情色文學界在著作權上的認定與著作權法不太一樣的地方。
著作權法是允許同人、狗尾續貂,只要明確是與原作不同作者,其實是不需要經過原作的授權,就可以自行創作,這部分屬於另作,會有衝突的部份可能是專利的問題,也就是出版社登記了某書名,這就有專利的問題,所以通常同人、狗尾續貂都會跟原書名不同,以玆區別。
在 88 年以前,對於 Kuso 的認定是不允許的,雖然允許同人、狗尾續貂的情形,但是不得破壞原作最初對創作內容及人物的構思,意即早期是不能把黃蓉這位大俠女寫成絕代大淫婦,這是角色上的衝突,但是後來這被認定為妨害創作,所以 88 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就沒有這方面的認定。
而翻譯著作反而是要原作授權才能進行翻譯,因為以不同語言表達,是原作的權利。
亦即:
翻譯是要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OCR 是要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改作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部份,所以必須經過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同人、狗尾續貂屬於另作則不需要,但因為容易跟改作混淆,所以若需明確的適法性可向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取得同意。
比較麻煩的是改作跟同人、狗尾續貂容易混淆,所以慣例上是以 1/10 的引用為限,引用超過 1/10 視為改作,引用未達 1/10 視為另作,另作則不需要經過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
若在創作前,著作人格權並未以契約方式讓渡給出版社,則屬於作者,若創作後才出書,即使與出版社有讓渡契約也不成立,因為著作人格權一但形成後,就不能讓與或消滅。這好像也跟一般作者與出版社間的關係與認定不同。因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在創作前若沒約定著作人,則著作人為原創,若是創作前就跟出版社約定以出版社為著作人時,出版社才取得著作人身分,進而取得著作人格權。但可約定著作人不得向出版社行使著作人格權,比如說因為編輯或法令限制的需要,做了一些文字、段落的改變,把最重要的床戲刪減後,這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所以出版社若需保護自己,通常會加這種契約,這樣才能合法的把作者床戲砍掉或刪減,否則出版社是不能動著作內容的。
而在情色文學界多年的慣例,是允許翻譯、OCR、對一般文學同人成情色文學,卻不允許對情色文學同人為另一篇情色文學、狗尾續貂,這也滿怪的。當然,一般文學同人成情色文學是明確的另作,不會是改作,情色文學同人為另一篇情色文學,就容易發生改作與另作難以區別。
情色文學本來在適法上就有點問題,所以不管法律禁止的翻譯跟OCR,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前面都侵權了,後面的合法的著作,反而被認定侵害原作的權益,就覺得有點矛盾。這種慣例好像在 82 ~ 84 年那時候就形成了,88跟93年著作權法的修訂,似乎都沒有影響這種慣例。推測同人、狗尾續貂被禁止,應該是早期不能 Kuso 的擴大解釋吧~
[ 本帖最後由 tlcheng 於 2007-7-10 09: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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