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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3P或性侵? 二女一男羅生門  
 
sag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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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或性侵? 二女一男羅生門

3P或性侵? 二女一男羅生門
更新日期:2009/11/19 04:09
〔記者黃文鍠卅台南報導〕「真人3P版」版本不一!


黃姓女大學生日前邀請女性友人到住處,與蔡姓男友共3人一起飲酒、看A片,兩女情不自禁愛撫、擁吻,最後3人並發生性關係,但女友人返家後由男友陪同報案,指控被性侵,雖黃女及男友都辯稱女子當時相當「享受」,但全案依妨害性自主送辦。


被害女子指控,她與黃女(23歲)及其蔡姓男友(23歲)是舊識,11月1日黃女邀她到住處,和黃女以及蔡男飲酒、看影帶,不料黃女趁她不勝酒力時從後將她架起強脫上衣,蔡男將她強暴得逞。


蔡男及黃女到案後頻頻喊冤,蔡男表示,過程中,女子相當「配合」;黃女表示,她和女性友人也曾多次親密愛撫,不料鬧出風波。
2009-11-20 0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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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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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久就會看到這樣的新聞。
或許下次要玩3P的大大們該考慮至少把對方享受的表情錄影下來以資佐證。
2009-11-20 07: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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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種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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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跟羅生門沒有什麼關係....

這比較像"無間道"的一段台詞...不是"無(姦)奸道"喔

"劉得華:放過哇,我想要做一類好郎"

"梁朝偉:不可能,你去尬法官講"

也就是說"法官說他性侵就性侵說他無罪就無罪!!"

全靠法官的自由心証裁量權,當然還有客觀的證據佐證!!
2009-11-20 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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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yu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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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單女好像被設計),單女有可能想要,且需要被黃女愛撫,但黃女(男友)為一時衝動,也攪了進去。男人、女人再享受的時候均無法克制。若有遇到要小心為妙!
2009-11-20 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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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mark (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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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新聞報導的內容,感覺上所謂的被害人似乎有隱情
自殺的時間差了兩週..反應未免太遲鈍了
而且事發時間是深夜..邊玩牌..邊喝酒..還看A片助性
這顯然不是一個對性事感到羞怯懼怕的女性
否則在其所謂不勝酒力之前,有充分的時間離開現場

在時間..場所氛圍都不對的情況下..喝酒助興
不勝酒力難以抗拒以致遭到性侵的佐證力道不足

所以我看告不成的...
除非被告腦袋壞掉說...對..她有說過不要..我是硬上的
2009-11-21 03: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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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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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1:(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猥褻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5:(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09-12-1 06: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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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uffr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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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这种事情很难说清楚了 又没什么可靠证人

女生的确比较受保护
2009-12-1 1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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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小野
該用戶已被刪除









這種新聞真是看的一整個無言。
記者反正寫死人也不償命,那種故事多半是未問過當事人就瞎掰捏照~
要是女生喝了酒都會這樣搞的話,早早就立法關酒廠了,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那只有他們三人才知道了。
2009-12-1 1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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