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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換妻換到通姦罪~新聞案例分享  
 
bigol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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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妻換到通姦罪~新聞案例分享

台北一名李姓男子在2003年娶了一名鄭姓陸籍小模,但婚後卻多次要求鄭女配合玩換妻性遊戲,並拍攝性愛影片及私密照,事後還分享在自己所設立的換妻粉絲團。2015年李男逮到妻子與小王上摩鐵,憤而對妻子提告通姦,高院刑事庭認為李男玩換妻時已同意、縱容妻子與他人性交,喪失相關告訴權,但高院民事庭卻逆轉判決鄭女與小王須賠償李男60萬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鄭女表示自己24歲嫁來台灣,本以為能過上好日子,沒想到丈夫卻有特殊性癖好,逼她參加換妻派對,多次與聯誼對象共赴泰國、馬來西亞等地旅行,甚至強逼拍攝性愛影片及照片PO到他所設立的臉書粉絲團「樂夫妻」,與其他同好分享,造成2人感情破裂。
鄭女強調,自己是在受不了丈夫控制慾的情況下,2015年9月逃家並認識蔡男,但2人只是朋友,2015年10月上摩鐵並沒有性交,只是幫對方打手槍,而且丈夫婚後多次帶她參加換妻活動,縱容她與別的人通姦,可見丈夫完全接受婚姻處於「開放性關係」狀態,顯然已拋棄配偶權,無權求償。
李男則向法官表示,自己設立「樂夫妻」粉絲團目的是為了「取悅、滿足妻子,增進情趣」,只在特定場合允許妻子與其他男人性交,就算曾經縱容或宥恕妻子與換妻俱樂部成員通姦,只能限於這幾次沒有告訴權,不表示自己永久喪失告訴權。
一審士林地院依捉姦事證判處鄭女、蔡男各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但上訴後高院,高院認為李男既然多次與妻子參加交換伴侶的活動,顯已「概括縱容」妻子與他人通姦,告訴權已喪失,改判不受理確定。
李男另向妻子及鄭男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一審判決李男敗訴,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高院認定鄭女與丈夫參加換妻活動與單獨和蔡男開房不同,李男換妻時是同意妻子與知道的特定男人性交,但鄭女和蔡男上床,李男事前不知情也沒同意,確實侵害到李男配偶權,改判鄭女、蔡男須連帶賠償李男60萬元,全案確定。
2018-5-17 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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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狀況在台灣司法實務上其實早已有多起判決,配偶的一方事前即使同意另一方和他人通姦,也不會因此就永遠喪失配偶權而得永遠戴一輩子的綠帽。

所以夫妻想要玩交換性伴侶之前還是要先把話講清楚!
2018-5-17 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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