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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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lpea1 於 2009-3-29 12:07 發表
恕我失禮:
夫妻聯誼犯哪一條法律呀? 現在條子是比法官大了嗎? 大大你好喔:
因為我曾經被栽贓過
我曾經在UT聊天室開過一個聊天室
一個聊天室都付有個留言板
留言板難免都有色情援交留言
就是有一個台北市XX分局三組的去網路巡邏
因查不到那人援交IP~~他上面雖留有行動電話
但卻是人頭號碼~所以通知我去做筆錄
板主IP可以查的到~所以我就從苗栗去台北做筆錄
之後又移送苗栗地方法院~開檢察官偵查庭
檢察官查了資料之後 就說那IP是從大陸北京轉址IP
發來台灣的~而且行動電話又不是我申請的
最後判不請訴來結案~女檢察官就說不知道警察
用那條法條把我移送.....
撇開別的不說 光是這樣就勞民傷財了
苗栗到台北過路費~油錢~
開庭~偵訊~而且已違反兒童少年性交意管制條例來移送
說在網路散佈文字給不特定人仕觀看
另我不解的是明知道IP是從大陸發過來的
台灣警方抓不到 就移送板主 而且所留電話
電郵都不是我的 也要移送我(之後過幾個月
又接到台南市XX分局公文封 又要我到案說明
最後我又從苗栗到台南做筆錄 並出示不起訴書
來證明我的清白~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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