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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諮詢:關於翻譯文章貼哪區的問題  
 
夕媛 (nswd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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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關於翻譯文章貼哪區的問題

本人打算翻譯一些綠帽老公和淫蕩騷妻的文章,
請問應該發在原創區還是轉貼區?
2007-7-9 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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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翻譯作品,是用一種語言去演繹出另一種語言的神髓,與原先的作品
已經迥然不同,雖然描述的是同一個故事,但這其中加入了譯者的創思、
融入了感情、變化了寫作技巧,當然算是原創作品,應該發在原創區,不
過如能附上該文未翻譯前的原創者資料則更完美。
2007-7-9 1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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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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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語文譯成中文=原創>發在【春色滿園】
另外
別人中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盜文>不受
別人中文文章續寫下一章(未得原作者受權)>不受




女人可愛起來是超級可愛~
但討厭起來也是超級討厭~
2007-7-9 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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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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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份是我一直覺得情色文學界在著作權上的認定與著作權法不太一樣的地方。

著作權法是允許同人、狗尾續貂,只要明確是與原作不同作者,其實是不需要經過原作的授權,就可以自行創作,這部分屬於另作,會有衝突的部份可能是專利的問題,也就是出版社登記了某書名,這就有專利的問題,所以通常同人、狗尾續貂都會跟原書名不同,以玆區別。

在 88 年以前,對於 Kuso 的認定是不允許的,雖然允許同人、狗尾續貂的情形,但是不得破壞原作最初對創作內容及人物的構思,意即早期是不能把黃蓉這位大俠女寫成絕代大淫婦,這是角色上的衝突,但是後來這被認定為妨害創作,所以 88 年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就沒有這方面的認定。

而翻譯著作反而是要原作授權才能進行翻譯,因為以不同語言表達,是原作的權利。

亦即:
翻譯是要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OCR 是要著作財產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改作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部份,所以必須經過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才得進行。

同人、狗尾續貂屬於另作則不需要,但因為容易跟改作混淆,所以若需明確的適法性可向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取得同意。

比較麻煩的是改作跟同人、狗尾續貂容易混淆,所以慣例上是以 1/10 的引用為限,引用超過 1/10 視為改作,引用未達 1/10 視為另作,另作則不需要經過著作人格權的擁有者同意。

若在創作前,著作人格權並未以契約方式讓渡給出版社,則屬於作者,若創作後才出書,即使與出版社有讓渡契約也不成立,因為著作人格權一但形成後,就不能讓與或消滅。這好像也跟一般作者與出版社間的關係與認定不同。因為著作人格權專屬著作人,在創作前若沒約定著作人,則著作人為原創,若是創作前就跟出版社約定以出版社為著作人時,出版社才取得著作人身分,進而取得著作人格權。但可約定著作人不得向出版社行使著作人格權,比如說因為編輯或法令限制的需要,做了一些文字、段落的改變,把最重要的床戲刪減後,這是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所以出版社若需保護自己,通常會加這種契約,這樣才能合法的把作者床戲砍掉或刪減,否則出版社是不能動著作內容的。

而在情色文學界多年的慣例,是允許翻譯、OCR、對一般文學同人成情色文學,卻不允許對情色文學同人為另一篇情色文學、狗尾續貂,這也滿怪的。當然,一般文學同人成情色文學是明確的另作,不會是改作,情色文學同人為另一篇情色文學,就容易發生改作與另作難以區別。

情色文學本來在適法上就有點問題,所以不管法律禁止的翻譯跟OCR,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前面都侵權了,後面的合法的著作,反而被認定侵害原作的權益,就覺得有點矛盾。這種慣例好像在 82 ~ 84 年那時候就形成了,88跟93年著作權法的修訂,似乎都沒有影響這種慣例。推測同人、狗尾續貂被禁止,應該是早期不能 Kuso 的擴大解釋吧~

[ 本帖最後由 tlcheng 於 2007-7-10 09:33 編輯 ]
2007-7-10 0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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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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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觀點大家也很清楚
然而「惡魔島法」絕對不等同「商業出版法」
商業出版需要出版商認同,發行需要成本,出版後會有利潤分配問題
但網絡發表卻完全沒有以上問題
而最大分別就「無償分享」
因此唯一能夠執著的就只有對原作者的「尊重」
你想想如果你是原作者發表了第一章
當你還在寫第二章時
別人毫無知會就替你發表了第二章
你會有何感想?
現實出版書刊因為有利潤
網絡發表如果連原作者名字也得不到基本尊重
以後就不會再有人發表網絡文章了




女人可愛起來是超級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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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0 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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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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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最長笨象 於 2007-7-10 12:21 發表
然而「惡魔島法」絕對不等同「商業出版法」
通常同人在作者個人討論區則是非常受歡迎,除非作者本人禁止。

我是覺得很多價值觀是過去的想法,並沒有隨時代更新。

明確的同人,有時候在討論區很受歡迎,因為大家對作品有一定的喜愛,產生共鳴後,發於愛戴的心理,創作出惡搞版或是情色添加版的同人,或是外傳。

狗尾續貂其實也是同人一種,如果原作還有再發,通常很明確的會把它當成同人。而原作若本身自己 TJ 了,才會明確區分出這是狗尾續貂。畢竟原作還有在寫的文章,大家還是會愛戴。

比如說倪匡小說來說,很多人添油加醋,情色文學這邊更有多篇情色版,當時倪匡還沒封筆,但是為何情色版沒有被聯合公幹?因為大家很明確知道那是不同人的創作,倪匡的部分現在有某大學教授在倪匡封筆後開始寫衛斯理前傳,我記得出了五本,先前皇冠的倪匡原著我每本都買,現在同人寫的我就沒興趣了。

而惡搞金庸的更多,很多甚至與原文重疊,僅加強床戲或是大家期待該成為床戲而金庸卻讓女角逃掉的那種。

如果說,有出版的可以這樣惡搞,沒出版的純網路文學不行這樣惡搞的話,倒可以想想若是有人發阿里布達或淫術煉金師的同人在惡魔島原創區的話,鐵定公幹到死。

那麼準則在哪?對作者個人認定或個人親疏感觀而已。這就是每人心中有不同的尺,造就出一種奇怪的矛盾。

我無意挑戰目前惡魔島或四合院的規範,我只是覺得這個共識滿矛盾的,現在拿出來討論一下。

也許10年後下個世代的新站長與版主,就不會尊重這個世代的作者了,因為親疏已有別,甚至冒名的可能都會出現,就像現在來看 10 年前的網路情色文學作者的心態。

88年著作權法的規定是著作滿20年就成為公共財,大家可以任意改,也就是說20年前的作者發文可以任意引用而不觸犯法條,比如說金瓶梅隨便用隨便改。93年著作權法迫於美國的壓力,把20年延長到50年,法人團體只要不解散,可以持續擁有,所以金庸原著目前可以隨便引用隨便玩,但是金庸也很聰明,弄個新改版,畢竟讀者喜歡最新版,新版就可以取得50年的著作權保護。所以先前金像獎名作大家都可以壓成 VCD 販售,比如說真善美,所以梁山伯與祝英台要用電腦修過,修過的版本可以重新取的著作權保護。

如果說,情色文學要訂出自己的保護辦法,哪麼應該要有個通則,在這個精神下衍生出來的細則才會合理不矛盾。

目前這個通則存在每個人心中,所以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不同的尺,爽就認為可以,不爽就認為不可以,所以才會有規則本身互相矛盾的感覺。
2007-7-11 0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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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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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還有其他幾個例子,剛剛想到這篇的標題,所以把他從四合院找出來:

Mummy的女友之二「准公公的關愛」 作者:Mummy
http://spring4u.info/viewthread.php?tid=2450&highlight=Mummy

男友的父親
http://spring4u.info/viewthread. ... D%AA%BA%A4%F7%BF%CB

男友的父親很明確是改編自前一篇准公公的關愛,甚至裡面還有部份句子全文照抄,正屬於象大前面說的:
別人中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盜文>不受

這兩篇都是純情色文學,但是這兩篇很明確知道是創作性質的同人,所以大家都比較能用愉悅的心情檢視。

又比如說高樹三姐妹有人續作,算是狗尾續貂,大家也都能以創作的心態來看該文。

相信上面這兩個例子都沒有取得原作的授權,這就是我認為的矛盾。
2007-7-11 1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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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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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原作者是否認同
說是同人太多了
弄至是否原創也不清楚
如果原作者出來指正
我是會刪除那篇同人的

這議題太複雜
我也不打算要在這裡弄清楚
就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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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11 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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