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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秀出IP的風險--真的很大(法院最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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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出IP的風險--真的很大(法院最新判決)

又一個最新判例,若你不是張愛玲或蔡明亮,就千萬不要秀ip...


貼色情文自比色戒 照樣判刑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卅板橋報導】 2007.12.22 04:18 am

  
男子張保生在色情網站上貼了3篇色情文章,遭檢方依妨害風化罪嫌起訴,法院審理時,張說「那電影『色,戒』是否也屬於妨害風化?」法官認為,這些文章內容含性暴力與挑逗,與獲國內外多個獎項的「色,戒」實在差太遠,因此判他兩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談到這起案子,承辦的女法官表示,她自己不愛看電影,「色,戒」她也僅勉強看了一小段,但她發現,以前這類案件,被告都會抬出名導演蔡明亮的電影「天邊一朵雲」來抗辯,現在則拿出「色,戒」來做抗辯,這些被告似乎都跟上「時代的腳步」。

法院調查,張保生(47歲)在今年4月及6月間,三度利用家裡電腦上網,在知名色情網站「台灣KISS情色網—情色文學區」上張貼3篇文章「少婦人妻系列—逛街奇遇」、「情色之旅」及「換妻使我瘋狂」等,警方根據IP位址查出是張的貼文而送辦。

法院審理時,張保生坦承有貼文章,但他否認涉及妨害風化,他說,該網站是美國網站,且入口均有警語,文章審核屬網站負責人權力,能張貼代表合法,而且這3篇文章原本就貼在討論區,只是簡體版,他是受網友之託轉成繁體版再貼上去。

張還抗辯說,文章若是妨害風化,那電影「色,戒」是否也屬於妨害風化,不過法官勘驗文章發現,內容有性暴力、挑逗性文字,與翻拍自張愛玲小說的電影「色,戒」相比,顯然差太多。

【2007/12/22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7-12-22 0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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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_man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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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的方向錯誤

抗辯的方向錯誤
弟正在準備國家考試
這些問題其實都是爭議點
在下舉例說明
你酒駕被攔下來了 被開一張紅單
一般人想的方法是找人抽單' 關說' 不是不能只是實際上這很難.
有案例 :某檢察官 被開酒駕 也真的有喝酒
(哪個不長眼的居然敢開,我跟我朋友出去,碰到臨檢,
指指車窗上的某單位停車證,皮夾秀一下那單位的服務證,
只見那小條子屁都不敢放立正站好,長官好 長官慢走...)單也開了,
他如何申訴成功? 相信大家一定都想知道
抓酒駕, 一定要有酒精濃度值, 可是如果你不吹, 抱歉, 罰得更重!
而且一定旁邊有錄影存證,不是你可以強辯裝死,法律上因為這些都會是我們犯法
條子告發 的證據,既然是證據,來源就必須是合法,所以對被告不利的自白,
在刑法上是不能夠當成定罪的唯一證據:簡單的說就是不能光憑口供就關你啦!
那通常問題會在 "酒經濃度測試器" 上面,既然他是判罰的基準,
請問一下這機器是否在使用前有校正?憑什麼說你有做?
原廠的合格標準較正? cns校正是否有做?
既然你無法提出證據說你的機器是準的,法律上就不能當證物
錄影帶上我們可以看到我的意識清楚沒有.....
最後結果居然是檢察官勝訴,
同理:憲法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今天不管你是用刑法,還是青少年保護法,總不能違背憲法
如果 是援交 玩幼齒的 很抱歉 你該死
大法官釋憲:

[ 本帖最後由 power_man67 於 2007-12-22 10:19 編輯 ]
2007-12-22 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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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_man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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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2 power_man67 的帖子

節錄一段新聞

從刑法235條,到釋字407號、617號,對於「猥褻」,從來沒有過清楚的定義,就拿賴正哲被警方查扣的4百多本「猥褻」刊物來說,警方搜走的時候,說其中有98本,構成「猥褻」,到了一審就變多了、二審再變得更多;而他所進口的,在基隆海關被查扣的4種雜誌,在審判過程中,有兩種一本也沒有被檢警及法官認定為猥褻出版品,卻在海關遭到焚燬:賴正哲要求法院,明確告訴大家這裡面到底有哪幾本是「猥褻」出版品,哪幾本不是,然後把不是的還給他、並對他進行國家賠償。

司法界對於「猥褻」出版品定義之模糊,從晶晶案就可看出一些端倪,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說,釋字617號解釋認為「硬蕊」出版品只要加上封套膠膜、警語,就可以公開流通,但法院的法官對於晶晶加上封套膠膜的書籍,卻認為不但加上封套膠膜,還在上面寫警語,表示賴正哲就是明知那是猥褻出版品,還公開的流通;法律體系的矛盾、讓人無所適從,可見一斑。

雖然以釋字617號解釋做為非常上訴的依據,但人權團體對於這個解釋,卻抱持嚴厲批判的態度,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委高涌誠認為,釋字617號解釋,「講了等於沒講」,比起語焉不詳的釋字407號,實在進步不到哪裡去,什麼是「硬蕊」、「軟蕊」,界線到底在哪裡,恐怕只有明見萬里的大法官才知道,他話鋒一轉,直批司法界保守的傾向,認為目前檢察官濫行起訴的情況十分嚴重,他試著要找出有多少檢察官起訴最後未被判有罪的比例,卻發現相關資料相當難以搜尋,他質疑,司法界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責任,向來不予追究,這造成司法對於人權的嚴重侵害,同時他也針對本屆尤其是來自實務界的大法官提出質疑,眼前大法官的改選在即,司改會預計將組成一個聯盟,就新任大法官的人選與資格,發動監督。
2007-12-22 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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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_man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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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3 power_man67 的帖子

晶晶案事件簿
2003.03 晶晶書庫負責人賴正哲從香港進口男性寫真雜誌,遭基隆關稅局發現查扣,函請基隆地檢署偵辦。
2003.08.25基隆刑事組檢警人員不期然持搜索票進入晶晶書庫查扣「相關猥褻刊物」,帶走5百多本封套完整、貼有警告標語之男體寫真雜誌。
2004.06.15 賴正哲被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刑法235條「猥褻罪」提起公訴。
2005.05.31 基隆地方法院宣判賴正哲有罪,被判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賴正哲繼續向高等法院上訴。
2005.12.02 台灣高等法院宣判全案駁回定讞,不得上訴。賴正哲將付出易科罰金4萬5千元,但同時會聲請大法官釋憲,推動廢除刑法「猥褻罪」。
2006.10.26 司法院大法官作出第617號解釋。
2007.01.11 賴正哲聲請非常上訴救濟
2007-12-22 0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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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就算被判刑也要 申請釋憲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不要被檢察官乎巄了

實際上是

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 本帖最後由 power_man67 於 2007-12-22 09:32 編輯 ]
2007-12-22 0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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