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滿四合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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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性工作者除罪化 內政部要簽「配偶同意書」  
 
可以喝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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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除罪化 內政部要簽「配偶同意書」

隨著全世界對性產業的逐漸開放趨勢,我國內政部也開始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為性工作者除罪化與除罰化進程鋪路。不過,內政部認為性工作者必須提出「配偶同意書」才能除罪,讓性產業者與學者都認為幾乎不太可能行得通。

    大法官釋憲666號解釋指出,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所以上周內政部在行政院的人權小組會議中,提出了性工作除罰化的相關配套措施,以及目前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的規劃方向。

    不過,在這套研擬中的草案裡,一項從事性工作者需有「配偶同意書」的條文,卻引起爭議,許多性工作者聽到後覺得相當荒謬:「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嘛。」有人甚至反批:「如果我們要有另一半同意才能作這個工作,那嫖客是不是也應該要取得他的配偶同意,才能出來嫖,否則也算違法?」

    律師尤美女就明確表示,性工作者究竟是要除罪化還是合法化,內政部一定要先考慮清楚,如果是合法化,那麼就是認定這個工作本身「合法」,則「合法」的工作哪有需要配偶同意的道理?

    婦女團體幾乎異口同聲認為,內政部的規定有畫蛇添足之嫌,如果真的認定性工作是合法的,那麼國家公權力就沒有必要介入私人領域,去幫別人夫妻之間操心。



台灣專出腦殘法條阿 唉
2010-2-2 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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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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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不切實際,因為通姦罪本來就是告訴乃論,就算有配偶的人從事性工作沒有事前得到配偶同意,只要配偶不追究,還是不會有刑責。

相反的,如果配偶不同意,而當事人硬要去從事性工作的話,配偶還是阻止不了,只能事後再提出通姦罪的告訴。

[ 本帖最後由 色哥哥 於 2010-2-3 08:31 編輯 ]
2010-2-2 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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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紫小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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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跟台湾在律法上果然就是不同,以下言语,只为讨论,如有违反论坛规矩,请版主删除
首先:大陆通奸无罪。
对于夫妻外遇,通奸,大陆并未规定。除非是破坏军婚
其次:不管是娼还是嫖,都有罪。
大陆对嫖娼控制非常严格,严禁一切类似的嫖娼行为。
第三:这个是最郁闷。就是大陆有一个聚众淫乱罪
何为聚众淫乱罪呢,就是3人以上包括3人的性爱,就称为聚众
台湾的院友,试想下,这个规定实在是。。。。。


相比大陆的法律,那么台湾的法律算是很宽松的,至少对院友来说
哈哈
2010-2-2 1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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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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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不明白香港政府為何天天被罵
其實我覺得算幹得不錯的
比上不足比下超有餘......




女人可愛起來是超級可愛~
但討厭起來也是超級討厭~
2010-2-3 0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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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aterc (小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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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到這篇的時候,我以為是老婆同意老公召妓的“配偶同意書”
搞半天原來是“同意配偶賣淫的同意書”

媒體報導跟這跟我們院內“旺妻招租”發起的投票有點出入
喜欢自己老婆做妓女的?問券結果同意的竟然比較多

莫非...
莫非院友都口是心非?比較OPEN?還是比較變態..

還是說偶而為之點綴一下跟真的以它當職業還是有所不同的

呵呵..值得探討..

轉貼一下聯合報的報導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卅台北報導】

台北市萬華區的一名流鶯說,從娼怎麼可能取得配偶的同意書,賣淫大多是瞞
著家人,「老公怎可能同意老婆和別人上床」?


目前在台北市萬華地區賣淫的私娼大多是單身,絕大部分是離異,即使已婚也
多是「菜籃族流鶯」:每天早上出門,傍晚前就得回家,回家前都要卸妝,以
免被家人發現她當流鶯。

卅三歲的「菲菲」結婚八年,女兒才三歲,兩年前因家庭經濟因素到台北當流
鶯;昨天傍晚氣溫微低,菲菲雖穿著大衣在騎樓下攬客,胸罩蕾絲邊明顯可見
,「內裡清涼」。

菲菲說,老公在餐廳上班,工作卻很不穩定,有時候沒工可上,家裡積欠債務
,生活還是要過,她透過姐妹淘介紹才決定下海。

她撐起家計卻不敢告訴家人,每天還要在丈夫子夜下班前趕回家,連妖嬌的
「工作服」都是下班前在套房更換。

上月個菲菲被警察查獲兩次,分別被法院裁處拘留一日和罰金一千元。菲菲
說,要到警察局執行拘留時,她還很苦惱如何向丈夫開口「我要去關個一天」
;恰巧執行前一天丈夫喝酒返家,她順勢假裝不高興,斥責他不該飲酒,接著
演出「離家出走」,丈夫當時還覺得是他不對。

菲菲說,她不敢告訴丈夫自己在賣淫,「我想,沒有男人願意接受吧」。

年逾半百的「香姐」,每天從外縣市搭火車到台北工作,因為丈夫出車禍癱瘓
,小孩畢業後找不到工作,她不得已下海當流鶯。




我是小壞,不是很壞的壞
2010-2-5 1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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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兄之分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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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真是腦殘的政府
我在跟我同事泡茶聊天時也聊到
當然她們野不知道世上還是很多人幻想自己的婆被上之類的
只是她們都太正經囉
不能聊太開放的
2010-2-5 1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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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愛公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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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色性也,一直模訪先進國家,為什麼台灣沒有性工作區 ?

香港都有紅燈區了,丹麥也有紅燈區...
2010-2-5 1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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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種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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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4個字可以形容...





"簡直喜憨!!"
2010-2-5 1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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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ramm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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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之前的"投票想老婆當妓女"的帖子
老實說, 如果老婆要去當妓女,
就算是十張配偶同意書我也會簽的...
2010-2-5 17: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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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z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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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
原帖由 深紫小丁 於 2010-2-2 19:03 發表
大陆跟台湾在律法上果然就是不同,以下言语,只为讨论,如有违反论坛规矩,请版主删除
首先:大陆通奸无罪。
对于 ...
其实没有太大的关系,有关于聚众淫乱罪几十年的时间就只判定了一个案例所以理论上来说这个法律起不到什么实际作用.
2013-6-13 22: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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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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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癡的條件
有些人就是不願意讓另外一半知道,要簽這張同意書
那不是就把事情公開在台面上了
這樣對那些願意出賣自己身體換取一家溫飽的辛苦女人,公平嗎?

腦殘的主事者~~真的夠了!
2013-6-19 07: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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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家庭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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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嚴重懷疑提案人也是院友XP
2013-6-19 22: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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