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ack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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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行啊?真的是很妙~
以下是網路新聞,剛才看到的!
這樣也能說的過去喔?總覺得有的時候,律師為了鑽法律條文上的漏洞,就要硬拗些鬼話,玩文字遊戲,真的是很妙!
男主角說「無法抗拒女學員大胸部,兩人才肛交」
小三講說「那是一場意外吧,我也沒試過(肛交),但我那時候真的幾乎無力阻止他」
真好,我也想認識這種大胸部,又肯肛交的女人,呵呵呵~~
【拗很大 與小三肛交辯稱非性交】
2013年2月22日 下午5:44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22日電)
一名潛水教練和女學員發生關係,教練的妻子提告通姦,男方竟辯稱肛交不算性交。
台東地方法院各判教練與學員5月徒刑。
潛水教練的妻子,在丈夫手機發現曖昧簡訊,於是上網搜尋,發現小三是曾到當地潛水的女遊客。妻子到臉書質問對方勾引丈夫,女方回答「那是一場意外吧,我也沒試過(肛交),但我那時候真的幾乎無力阻止他」。
妻子另向丈夫追問,男方坦承因「無法抗拒女學員大胸部,兩人才肛交」,並允諾不再與小三聯絡。
法院審理時,潛水教練和律師辯稱,肛交並非性交,不構成通姦。
法官拿出刑法告訴被告,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以性器、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和口腔等行為,都屬性交態樣,要他們答辯前把法律看清楚。法院依通姦罪判兩人各5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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