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酒
高級會員

UID 363777
精華
0
積分 62
帖子 82
閱讀權限 50
註冊 2016-9-22
狀態 離線
|
有興趣可搜尋刑法235和釋字617,這已經是一個淵遠流長的爭論了,
吵的時間長達幾十年,還發生過很多社運和歷史事件。
如果想快速知道結論的話,基於你的問題答案是這樣:
1) 對於R18的內容,台灣是沒有在分真人或二次元,也不會管你是聲音或圖像或文字,
只要含有R18內容的一律稱為猥褻品。
2) 在滿足兩個前提下,製作傳送販賣猥褻品是合法的。
3) 第一個前提是「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要避免未成年和不願意看R18內容的人看到,
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大量的R18警告和標語。
4) 第二個前提是你的R18內容中不能含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東西。
這個部份釋字中的舉到的例子為「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所以更白話一點的說就是,台灣禁獸交,其他的只要有打R18標語,隨便你搞。
喜歡過份暴力或性虐的請自行拿捏分寸,把人斬成18段再來幹的內容很可能有違法之虞。
不過對創作者來說,更關心的應該還是執行度或警方釣魚濫查的問題。
畢竟講這些都已經是法庭上的事了,光是被調查或是起訴,
對創作者來說就已經是100%無法接受的事了,判決輸贏已是後事。
還好目前2018年的台灣,警方和檢方在這個部份,大致上還算是守法的,
R18創作者只要有守好上述兩個前提,除非被人惡意捅刀檢舉,
鮮少有被找麻煩的。
[ 本帖最後由 果酒 於 2018-10-20 15:06 編輯 ]
|
|